卫生部办公厅对于味精归属及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
质检总局办公厅:
你厅《对于商请明确味精归属问题及产物标识的函》(质检办食监函[2011]1136号)收悉。经研究,现答复如下:
味精(谷氨酸钠)是常用的调味品,也是列入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(GB2760—2011)的食品添加剂。味精(谷氨酸钠)作为调味品生产、经营时,其标签应当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;如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,其产物标签必须载明“食品添加剂”字样。
专此函复。
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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