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酒水服务费”之争的回顾与反思(四)
我国法律实行二审终审制度,一中院的审判结果给这起事件定了性:收取酒水服务费并不违法,但是要注重细节。往者不可鉴,来者犹可追。对于餐饮公司来说,以后需要注意的是:
1、餐饮公司对酒水服务费叫法不统一,有的叫做“开瓶费”、“开瓶服务费”,类似这样的叫法非常不明智,也不科学。对自带酒水提供的服务绝非“开瓶”这么简单,包含选杯、洗涮、消毒、斟酒、增杯、撤杯、换杯等等服务细节,不仅是体力,财、物的消耗,而且要有眼明手快、积极主动的服务。叫“开瓶费”容易误导顾客望文生义,产生抵触情绪。如果统一称为自带酒水服务费,则相对能涵盖这项工作所需要的劳动。
2、“湘水之珠”一案二审酒店诉败的主要原因是未能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。因此,今后餐饮公司应该积极履行诚信经营责任,按照我国餐饮业价格管理法规,坚持“明码标价”原则,在店堂显著位置标明本公司服务规定和收费标准,所有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应事先告知消费者。
3、顾客就是上帝。对于顾客能否自带酒水和是否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问题,应本着诚信经商和自主经营的原则,遵循市场经济规律,与消费者协商解决。在部分消费者不能理解公司的服务措施和收费标准的情况下,要做好解释工作,或调整措施,以让顾客高兴而来,满意而去。否则,顾客就会告你没商量。
4、餐饮公司在公司利益和经营活动与消费者利益出现冲突和矛盾时,以主动创造和谐餐饮消费环境为宗旨,求得妥善解决,并积极开拓服务项目,在与消费者和谐相处中求得双赢。
5、餐饮公司要以和谐相处作为公司服务的重要准则,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,注重餐饮服务业所承担的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社会责任,与消费者和行政管理部门、合作单位、供货商、相关社会团体等和谐相处,为创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。
供稿:中国烹协专家委